原标题 [火车晚点8小时 两女青年状告“铁老大”法律人士建议尽快明确火车延误赔偿标准] 1月31日讯记者万静1月30日,两位广州女青年李小童和张倩(均为化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提交诉状,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火车延误8小时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0元。 2012年11月,李小童和张倩在网上订了两张T38次广州开往武昌的卧铺火车票,打算从广州前往武汉参加一个会议。火车原定发车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23点53分。11月21日,她们于22点30分提前到达广州火车站后,被检票员告知,火车最起码晚点到22日凌晨5点,具体开车时间不确定。对于晚点原因,检票员表示也不清楚。当晚,二人在不满和无奈中在候车室度过一夜。 为讨说法,今年1月30日,李小童和张倩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包括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310元。 据铁道部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火车客流量已达18.9亿人次,但是因火车晚点起诉“铁老大”的却寥寥无几,成功获得赔偿的更是为零。 据了解,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对火车晚点应当赔偿旅客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2009年3月初,欧盟出台了一项新规定,从2010年开始对乘客由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火车晚点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日本新干线铁路规定,列车晚点铁路部门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旅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王涌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火车发生晚点,乘客应当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对应承运人的三项义务是:一为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乘客及时告知有关火车不能正点运行的重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二为补救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时间和车次运送乘客。火车晚点时,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车次或者退票;三是赔偿义务。对乘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建议,解决火车晚点、缓解乘客与铁路部门紧张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境外立法和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在铁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火车晚点迟延运送情况下旅客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明确赔偿程序。这样,旅客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于法有据,铁路部门也无从以立法为由搪塞旅客,最终形成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的良性关系本文由弯管机网站采集网络资源整理!http://www.wanguan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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